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有: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提出离婚诉讼。若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提出离婚诉讼。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法。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起诉。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是否受理,由该依其国内法决定。6、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可以受理管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一、如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果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则由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如果没有的,则由原告在我国境内的住所地的管辖。
如果双方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则其离婚诉讼案件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管辖;如果双方都在国外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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