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出资使用货币,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不过,法律和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出资使用货币,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不过,法律和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需要明确三点: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二,非货币出资物,必须满足可评估作价+可依法转让两点,因为出资需要核算各自的股权比例,那就需要统一计量标准,货币是最好计量标准。所以非货币的出资物,都必须评估一下价值,以货币值来计量。而因为公司是人格,股东既然出资了,那出资物就应该属于公司所有,所以必须履行转让手续,把出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
一、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
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公司法对出资现物的评估的规定
对非货币(现物)出资的评估,也就是将其价值折算为现金,并换算成公司的股份。评估的过程也就是将非货币(现物)出资确定为公司股份的过程。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并且需要对这些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出资方式做了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评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的规定,同时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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