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是指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也并未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因此,终本后,对老赖采取的高消费、出境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也会在终本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人民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的5年内,执行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
终本的条件:
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3、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或已执行完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6、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综上所述,终本也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申请恢复执行,人民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