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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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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

一、司法解释

根据2006年8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并且,该法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该法还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中对企业破产的相关情况认定的,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债务人财产认定应当通过合法的财产清算来确定,对于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办理,如果涉及到财产纠纷的,一般还需要首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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