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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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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一般应当直接采信,而不需要再用别的证据来支持生效判决书,但生效判决书里的证据如审计报告等,判决书如果只是提及,而不是采信,则在后面案件里不能直接采信,当然,任何一方当事人把它作为后面案件的诉讼证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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