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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缴纳的销售业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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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征税范围有: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法律依据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我国《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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