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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贷款业务

来源:零久娱乐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后,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

一、中长期贷款核算

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2、商业性贷款与性贷款分别核算。

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4、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如何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呢?

(一)办理业务预约

申请办理纯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业务,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21-12329或登录住房公积金网进行贷款办理时间预约,客服人员会向您提供帮助;当您预约成功后,购房贷款所有共同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务必按照预约的时间携带以下资料,前往预约指定的贷款受理单位办理业务,若预约时间内人员未全部到场或贷款申请资料不全,预约自动失效,请重新预约!

(二)办理需携带的资料

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业务预约提示要求的所有共同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到场签字;如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到现场办理面签手续的,应出具相关公证证明。

申请贷款需提供如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3份)注: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出生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证明;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整本全部1份);

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民政局单身(未婚)证明等)或其他关系证明原件(民政局、派出所等开具);

5、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私章;

6、提供房屋及开发商相关贷款材料

(三)收费

(四)还款方式选择

1、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归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2、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归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五)冲还贷方式选择

借款人及共同参还人联系放款银行并签署冲还贷协议后,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可选择以下方法之一:

1、一次性还款法——即用提取的住房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按月还款的办法。每年只有4月或9月选择其中的一次提取还贷,之后每年就固定该月份扣冲本金。

2、逐月还款法——即每月直接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办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委托人应及时补足还款金额。一般情况下当月申请,次月生效。

三、按揭购买商品房有什么程序

1、购房者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不低于20%首付款。

2、具备按揭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这里提醒大家,购买期房时,金融机构主要是各商业银行的分理处或者营业部,并且申请人对金融机构并不具有选择的可能,一般都要向与出卖人有特定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申请。

3、经办的金融机构对申请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法房按揭贷款。

4、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借款人如果选择自动划款方式还款,应当在银行开立还款账户申领储蓄卡。

5、办理担保、保证或者保险手续。

6、贷款人接受借款人委托,依照其指令将按揭贷款划入出开发商账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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