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专用由国家税务机构统一印制,所以并不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随便开具的。一般纳税人需要的,要按照规定进行领购。
怎么领购专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其基本程序如下:
(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专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票种核定表》。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
(4)核发《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领用簿》,《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5)领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领用簿》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
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铺。
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
3.借用他人专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
以上就是如何领购的解答,希望对首次领购专业的一般纳税人有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印制应当使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